基因编辑是通过对细胞核DNA中目的基因进行插入、移除或替换,实现引入或修复突变目的的一种生物技术。各国虽未明文禁止其研究,但很早就认识到了改变细胞核遗传物质并使之遗传给后代的可能,进行了前瞻性的规定。
英国生物技术起步较早,1990年出台《人类受精胚胎法》,禁止人工受精胚胎管理局颁发14天后胚胎研究的许可,并禁止改变精子、卵细胞和胚胎的细胞核或线粒体DNA。该法2001年经修正,将以医疗为目的改变人体细胞遗传物质的行为合法化。2015年《人类受精胚胎法(线粒体捐赠)条例》进一步允许通过线粒体捐赠以避免线粒体遗传病。
德国1999年出台《胚胎保护法》,禁止实施胚胎融合和基因改良,对胚胎植入前诊断进行条件限制。第5条明确规定,人为改变人类生殖细胞系细胞遗传信息的行为,应处最高5年以下监禁或罚款。2002年《胚胎干细胞法(草案)》重申,进口或利用胚胎干细胞的行为不得违反其他法律,特别是胚胎保护法的规定,并要求只能用于研究人体疾病的诊断、预防或治疗。
法国于1994年制定《生命伦理法》,明文禁止将未受精卵的卵核取出,再取出其体细胞植入到人类胚胎内,将该胚胎植入母体内诞生人类的行为,违反者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美国1997年出台《迪基—威克修正案》,明确禁止卫生部利用划拨资金从事制造或销毁人类胚胎的研究,但并不禁止研究本身及民间资本的进入,实际上是希望通过阻碍耗资较大的开拓性研究,实现限制基因编辑技术在胚胎干细胞中应用的目的。
加拿大2004年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法》,将保护人类的个性和多样性以及人类基因组的完整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实施改变人类细胞或体外胚胎的基因组,使该改变能够传递给后代的行为,最高可罚款50万加拿大元或监禁10年。
日本2001年《特定胚胎技处理指南》要求,不得使用人类受精胚胎或人类未受精卵制作动物性集合胚,2002年《规范基因技术法》禁止移植人克隆胚胎、人类动物杂交胚胎、人类融合胚胎、人类聚集胚胎,违者处10年以下徒刑,单处或并处千万元以下罚款。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1998年7月6日颁布,1998年7月30日生效)明确规定,介入人类生殖细胞系列和克隆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应毫不含糊地排除对人类生殖细胞系的遗传同一性进行修饰的方法和克隆人的方法的可专利性;必须排除为工业和商业的目的使用人体胚胎的可专利性;这种排除并不影响为治疗或诊断的目的而应用于人类胚胎且对其有用的发明。
世界卫生组织1997年发布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强调防止利用生命科学做其他有害于人类的用途。